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四部门联合规章,对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实行全链条管理,建立了可辨识企业标识、销售与使用台账、回收台账等具体义务,罚则援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政策要点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农业农村部第 7 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20 年 7 月 3 日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是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农用薄膜被定义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地膜与棚膜是并列的两类产品。管理链条从生产一直延伸到再利用,这在农业投入品的部门规章中并不常见,反映的是“白色污染”必须全链条治理的现实。
部门分工清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指导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四部门的职责切分对应产品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其中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是使用与回收环节。
生产与销售环节的义务最为具体。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同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出厂销售的农膜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合格证明显位置须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字样,全生物降解农膜则须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
销售者的义务是查验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并应建立销售台账(至少保存两年)。使用者的义务是按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建立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使用期限到期前应当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回收和再利用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合作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网点和再利用企业应建立回收台账(至少保存两年);支持再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
监督检查章节建立了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膜,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这一条对农膜生产企业的实际影响往往大于罚款本身——失信记录会直接切断政府与规模农业主体的采购通道。
文件信息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 年第 4 号令)
更新于:202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