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湖北省省级农资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农资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湖北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省级农资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6 年 7 月 14 日印发,共八章三十条。核心变化是把储备体系从「单一化肥淡储」升级为化肥、农药、农膜五类一体化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 5 年,原《湖北省省本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政策要点

本办法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四部门联合印发,成文日期 2026 年 7 月 14 日,共八章三十条。制定依据是《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 25 号)和《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农农发〔2023〕5 号)。原《湖北省省本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基本原则为市场运作、动态储备、政府补助、自负盈亏。部门分工清晰:省发改委统筹负责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与协调并选定化肥承储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统筹负责农药储备、农膜储备的管理与协调并选定相应承储企业;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省供销社负责日常监管、协调落实储备任务。

最核心的变化是把储备体系从「单一化肥淡储」升级为全品类一体化储备。省级农资商业储备分为五类: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实物)、钾肥储备(实物,主要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能力储备,主要为尿素、复合肥)、农药储备(实物,主要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采取原药与制剂储备相结合)、农膜储备(实物,采取原料与成品储备相结合)。原制度下湖北仅开展化肥储备,缺少农药、农膜专项储备,保供链条存在短板。

储备时间: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5 年;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年度储备 6 个月,原则上为每年 9 月至次年 6 月之间选择连续 6 个月;钾肥、救灾肥、农药、农膜储备每年度储备 12 个月。这一差异化安排替代了原制度的淡季集中储备模式。

承储企业确定与投放轮换:分别明确化肥、农药、农膜三类承储企业在资质条件、经营能力、仓储设施、信用信誉等方面的准入要求,通过合法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相较于原制度由指定方式确定,本次落实统一大市场要求改为公开招标)。储备农资到期投放优先保障省内农业生产需求;钾肥实行自主轮换,轮出后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储备库存;救灾肥应急动用与储备应急投放另有专门流程。承储企业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支持。

资金补助:由省财政厅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及固定金额补助。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参照国家办法给予贴息补助,按行业平均储备成本费用、LPR、储备数量、储备时间计算;钾肥储备参照国家标准给予固定金额补助;救灾肥储备不给予单独补助,原则上与钾肥储备任务合并考虑;农药储备按承储货物货值和 LPR 计算贴息;农膜储备给予贴息及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与预算绩效管理均有明确要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文件信息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
2026 年 7 月 14 日
适用区域
湖北省
分类
储备管理
生效日期
2026 年 7 月 14 日
本页为政策要点整理,正式执行请以发布机构公开的原文为准。
原文链接

更新于:202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