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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规范性文件,2026 年 7 月 17 日印发施行。储备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为主,储备规模原则上 20 万吨/年、单个承储企业一般为 4 万吨左右,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40 元/吨,每轮承储责任期 2 年、每年度储备 6 个月。原 2022 年版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要点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文号鲁发改经贸〔2026〕526 号,成文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鲁发改经贸规〔2022〕577 号)同时废止。制定时参照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及本省财政管理相关文件。

基本原则为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负责辖区内储备的监管。

储备品种与规模: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为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储备总量,储备规模原则上为 20 万吨/年,如有需要可适当调整;单个承储企业储备量一般为 4 万吨左右。储备时间方面,原则上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2 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 6 个月——与 2022 年版相比,承储责任期由 1 年调整为 2 年,以与国家办法保持一致。

承储企业确定:应具备相应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企业实力、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省发展改革委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储备起止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布点区域、违规责任等。储备仓库(库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须位于山东省境内,承储企业应在仓库涂刷、悬挂或树立「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储备货物单独存放(同库需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

资金补助:省级财政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每个年度储备期内补助标准为 40 元/吨,先预拨后清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

投放与动用: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社会投放,不得用于出口,优先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因惜售导致用肥旺季脱销断档。年度储备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应急投放时补助资金按实际已完成储备月数核定,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 储备数量 × 已完成储备任务月数 ÷ 6。

监管与法律责任: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在承储责任期内须实现储备仓库(库点)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检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第二个月开始,现场检查实行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社开展现场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省财政厅在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择机抽查。法律责任按违规情节分级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入储、投放、账务不符、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形,不予拨付当年度补助资金并收回已预拨资金;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不按要求应急投放、拒不服从省级储备管理等严重情形,取消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全部已预拨补助资金。

文件信息

发布机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
适用区域
山东省
分类
储备管理
文号
鲁发改经贸〔2026〕526号
生效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
本页为政策要点整理,正式执行请以发布机构公开的原文为准。
原文链接

更新于:202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