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确立农用地分类管理与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两大制度,并成为《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农业投入品配套规章的立法依据与罚则来源。
政策要点
本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并同日公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在此之前,土壤环境管理主要依靠 2016 年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等政策文件,缺少法律层级的行为规范与责任条款。
立法目的表述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六项——“污染担责”是其中的关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法律共七章:总则,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含一般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三节),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四章第二节“农用地”与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行业关系最直接:法律确立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这意味着一块地属于哪一类,会直接约束它能不能继续种植食用农产品、能施用什么投入品。
法律要求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这两项制度安排决定了地方政府在执行层面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视程度。
对农业投入品行业的直接约束体现在罚则上:本法第八十八条是针对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回收义务的处罚条款,《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农膜回收不只是部门规章层面的管理要求,其罚则有法律层级的依据。
对肥料、农药、农膜企业的实际含义有三层:一是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要求(重金属、有害物质)有了更强的法律背景,与 GB 38400-2019 等限量标准形成呼应;二是销往特定区域的产品需要关注该区域的农用地类别,严格管控类地块上的投入品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三是与土壤修复、风险管控相关的技术服务(如土壤调理剂、钝化材料)获得了明确的法律需求场景。
文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更新于:2026 年 10 月 17 日